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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 建筑构造


3.6.1  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,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 限应符合现行标的规定;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。

3.6.2  火墙、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,确有困难时,可维持既 有防火帘现状宽度, 但其可靠性、耐火极限、防烟性能、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 准的规定。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火卷帘,若改造有难度,可维持不变,但应确保下降均衡、 制可靠。

3.6.3  既有建筑改造时,外墙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 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改造时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。

2  改造涉及外立面改造但不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(如仅对非实体墙部分如玻璃窗进行 更换时)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。

3  改造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应执行现行 准。

3.6.4  改造区域内新增的墙体材料、装修材料的选用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
条文修订说明

3.6.4  墙体材料、装修材料的选用标准相对容易实现,通过改造可以提升消防安全水平,故 要求其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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