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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 建筑构造
3.6.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,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 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;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。
3.6.2 防火墙、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,确有困难时,可维持既 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, 但其可靠性、耐火极限、防烟性能、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 准的规定。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火卷帘,若改造有难度,可维持不变,但应确保下降均衡、 控制可靠。
3.6.3 既有建筑改造时,外墙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改造时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。
2 改造涉及外立面改造但不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(如仅对非实体墙部分如玻璃窗进行 更换时)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。
3 改造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应执行现行 标准。
3.6.4 改造区域内新增的墙体材料、装修材料的选用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条文修订说明
3.6.4 墙体材料、装修材料的选用标准相对容易实现,通过改造可以提升消防安全水平,故 要求其应执行现行标准。